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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标准

1 安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标准


日前,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了《安徽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》,对我们消协工作具有参考价值,特予刊登。


第一章 总则


第一条 为切实提升安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,强化和规范安徽车险基础服务,树立安徽车险服务品牌,特制定本标准。


第二条 本标准旨在实现安徽车险基础服务的一致性和标准化,适用于在安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各家财产保险公司。


第二章 理赔服务基本准则


第三条 理赔各环节服务人员牢固树立“客户第一”、“服务至上”的意识,主动、热情为客户提供服务,耐心细致为客户排忧解难。


第四条 主动使用规范的礼貌用语——“您好”、“谢谢”、“再见”、“对不起”、“请”等。


第五条 服务人员工作日期间不得饮酒,不得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馈赠。


第六条 服务公开透明,以便社会监督,所有理赔人员均需挂牌上岗,工作牌内容包括:公司名称、姓名、所在部门、照片、工号、投诉电话。


第三章 理赔各环节标准


第七条 保险公司建立严格的365天×24小时接报案制度,确保全天候报案处理。


第八条 接报案电话号码明示于各公司宣传文本中(包括保单、保卡、名片等),不得随意变更。


第九条 电话接通三声以内接听,接报案电话规范使用电话礼仪,态度和蔼,语言简洁、清晰,仔细询问、记录客户的报案内容,并告知后续索赔要领,做到有问必答。


第十条 保险公司建立严格的365天×24小时查勘制度,确保责任到人。


第十一条 查勘人员接到派工后须在5分钟内主动与客户联系,就不同的事故类型与客户沟通,告知不同的处理方式。


第十二条 对需要查勘现场的事故,市区内保证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,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保证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,如因意外情况延误,应事先与客户充分沟通,取得客户的谅解;对于非省内出险的情况,在2小时内安排好代查勘事宜。


第十三条 事故的车辆及物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协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,遵循客观、公正、合理的原则,定损单须及时出具,不得拖延推脱。对于人伤事故,保险公司应事先告知客户人伤赔偿事宜,损失核定执行出险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标准。


第十四条 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事故车救援服务网络,在接到事故车辆救援的要求后,应立即联系和安排救援车辆,同时与客户商定大概到达时间,如发生延误,应及时和客户联系,取得谅解。施救的目的地服从于客户合理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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