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5日,记者从沁阳市法官了解到,为了几个玉米杆打人者陈某成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共计15万元,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2015年8月22日10时许,在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九凤山泉水厂的厂后,陈某成与他父亲陈某飞与牛某端、姚某男母子,因被收割几颗倒伏的玉米杆,发生激烈争吵并引发打架。打架过程中,陈某成用镰刀将姚某男的左腿砍伤。
后经沁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,姚某男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。在诉讼中,经主持调解,被告人陈某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男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,并已当场履行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沁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成犯故意伤害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予以确认。陈某成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陈某成已赔偿被害人姚亚男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,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遂依法做出判决,被告人陈天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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