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规范道路管理处罚行为,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。
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,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。
第四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自觉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。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,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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